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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重磅!辣酱“一姐”老干妈遇内鬼核心机密被泄漏!

发布时间:2017-05-14 10:22:36
核心提示:  临清重磅!辣酱一姐老干妈遇内鬼核心机密被泄漏!在一次聚会当中,同学们认为做得好,才是真的好,而且很早听说的故事,希望
 
 
  临清重磅!辣酱“一姐”老干妈遇内鬼核心机密被泄漏!在一次聚会当中,同学们认为做得好,才是真的好,而且很早听说的故事,希望在此解答疑惑。千防万防,家贼难防。已经冲出国门走进世界火遍全球,被老外称之为殿堂级美味的“老干妈”,配方竟然遭内鬼泄露了!
 
  记者8日从贵阳南明警方处获悉:历经三个多月的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一举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机密的贾某抓捕归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老干妈重大商业机密遭窃取,嫌疑人是谁?▼
 
  2016年5月,“老干妈”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
 
  该事件引起了老干妈公司的警觉,公司相关人员认为此现象很可能存在重大商业机密的泄露。
 
  2016年11月8日,老干妈公司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疑似公司重大商业机密遭到窃取。
 
  接到报案后,南明经侦大队高度重视。侦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了疑似窃取老干妈商业机密的另一品牌同类产品,将其送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该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经查,涉嫌窃取此类技术的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老干妈公司也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由此,可以断定,有人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机密。
 
  经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侦查人员将注意力最终锁定到老干妈公司离职人员贾某身上。
 
  2003年至2015年4月,贾某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
 
  涉嫌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中,大量的证据均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其证据一般都是随身携带。
 
  围绕这一线索,办案侦查员展开调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这也印证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贾某在其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自2015年11月,贾某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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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干妈:凡带“干”字的辣椒酱都要打假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老干妈”陶华碧的秘书刘涛在接受贵阳本土媒体采访时介绍,“老干妈”近年来每年都要安排两三千万用来“打假”的专项资金,并对商标保护也加强了措施,该公司全部注册商标达114个,包括“老于妈”、“妈干老”等商标,这都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打擦边球,对老干妈品牌有所影响。
 
  此外,陶华碧本人在2013年前后几年在“两会”上提交的建议均与“打假”有关,并称“凡是带‘干’字的辣椒酱都要打假,一年四季都在打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自2014年以来有关老干妈的商标维权的判决书就有5份。
 
  马云:像治理酒驾那样打假
 
  “阿里爸爸”马云也曾在微博上正式对假货宣战。2017年3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在新浪微博发文,再次表明阿里将推动加重刑罚治理假货的决心。马云写到:“我建议参考酒驾醉驾治理,设想假如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那么我想今天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食品药品安全现状,我们国家未来的创新能力一定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阿里巴巴此前的呼吁得到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和响应。那么打假第一责任人究竟是谁?多位法律人士一致认为,目前相关法律和机制亟待完善,改变制假贩假的入刑标准势在必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也在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对制假售假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提案》,建议加重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处罚。
 
  临清重磅!辣酱“一姐”老干妈遇内鬼核心机密被泄漏!本文列出了你需要了解的内容。总结了目前事情现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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