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杜某某因其妻子与临清市**小区居民田某某有男女关系,而发生纠纷并经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两次。2021年6月18日23时许,杜某某驾驶货车停于其所住楼下,步行购买食物返回途中,发现在附近骑自行车的田某某,怀疑其又来找妻子,遂快步追赶、并用啤酒瓶砸向田某某,期间二人争吵几句,田某某即骑车快速离开。
杜某某回到家中,不久田某某驾驶轿车来到杜某某楼下,并手持甩棍叫骂。杜某某闻讯携带一尖刀下楼,持刀与田某某对峙、争吵,在与田某某夺甩棍期间,持刀刺到田某某左胸部一下,田某某跑至道路对面后因伤倒地。杜某某用甩棍对田某某轿车进行打砸,杜某某妻子等人闻讯赶到后,遂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并拦住路过救护车将田某某拉到医院进行救治。作案后,杜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到**小区其姑姑家就餐。
6月19日凌晨,杜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临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系左前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左肺上叶及心脏左心室壁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尖刀1把、甩棍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毁坏财物案件材料、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3张、手机数据U盘1个;6.证人张某某、康某某、杜某甲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临清检察院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2021年11月12日,临清检察院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