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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引以为戒!临清两居民违法焚烧落叶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11-13 15:20:53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报道】2018年11月2日晚6点50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银河路塔湖段时,发现在路南附近有浓烟冒出,执
   临清信息港【报道】2018年11月2日晚6点50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银河路塔湖段时,发现在路南附近有浓烟冒出,执法队员立即下车进行检查,于路南绿化带处发现燃烧点。经执法人员当场询问,燃烧点附近的的郭某承认其焚烧枯枝落叶的不法行为。焚烧过程产生的浓烟弥漫整条街道,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且该焚烧点紧邻路旁绿化带,若引燃绿化带内的植被,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队员当即责令郭某浇灭焚烧点并对现场进行清理。经执法人员现场监督,该焚烧点确已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已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6日下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曙光路中段路东一平房外发现一堆燃烧的落叶,经询问核实,该平房住户邓某承认其焚烧行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邓某及时对焚烧点进行浇淋并清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案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时值初冬,落叶纷飞,大风天气偏多,很多市民习惯用焚烧方式对枯枝落叶进行处理。殊不知,焚烧行为不仅给城市环境带来严重污染,还会在不经意中造成自己和他人的重大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并因此受到行政、治安乃至刑事法律的严厉处罚。
  
  临清信息港信息显示再次提醒市民朋友,焚烧垃圾、落叶是违法行为,请大家对落叶、垃圾进行合规处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随意焚烧现象,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究。同时,欢迎大家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702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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