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信息港当地报道7月22日,接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举报,位于三和路和红星路路口南150米路东的冀中海石油洗车店将洗车产生的泥垢随意倾倒于路旁绿化带内。因近期多为雨水天气,泥垢经雨水冲淋后不仅会污染路面、有碍路人通行,而且洗车淤泥中含有大量清洁剂,影响绿化带内植物的正常生长。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即对冀中海石油洗车店负责人林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倾倒于绿化带内的洗车泥垢。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案立案处罚。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临清信息港消息显示城市管理人人参与,文明市民从我做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容器或收集场所。同时,欢迎大家对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