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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交警大队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对重点隐患车辆展开拉网式清查

发布时间:2019-07-01 14:48:32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编辑报道为快速推进重点车辆隐患清零工作,从源头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连日来, 临清交警大队依托成立的农村面包车隐
  临清信息港编辑报道为快速推进重点车辆隐患“清零”工作,从源头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连日来, 临清交警大队依托成立的农村面包车隐患清零工作组,由大队领导分片包干,对照标准细化和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对重点隐患车辆展开拉网式清查。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未报废且长期存放于农村民户和路边的报废面包车、老旧车,寻根追源,约访车主,确保不放一车、不留一患。
  
  清理中,各中队民警攻坚克难,争分夺秒,下班时间甚至夜晚还在“走村入户、见车见人”,对照台帐逐车进行排查,不遗漏一辆逾期未检、未报废农村面包车,对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依照法律程序现场办理报废手续,做到不留隐患。
  
  出台管理办法,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诚信系统,包含9种一般失信情况和11种严重失信情形,其中“每辆车10条(含)以上违法未处理的”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列入一般失信情形、“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列入重点失信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清信息港获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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