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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13 14:48:12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讯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城市户
  临清信息港讯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临清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临清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即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范围界定
  
  (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①配偶;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④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⑤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⑥其他经市民政局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②连续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③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三)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①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②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船舶;③房屋、地产;④债权; ⑤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①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②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③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 2 倍,或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④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⑤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⑥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①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②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③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④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⑤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⑥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⑦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⑧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居民申请、镇(办)受理和审核、临清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①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等材料;②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③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④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⑤授权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二)审核。镇(办)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委托临清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后,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审批。市民政局全面审查镇(办)上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对拟批准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山东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定期向镇(办)报告一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当在 1 个月内告知镇(办)。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和停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补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镇(办)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电话:0635-71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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