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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临清多条街道的绿化带、苗木被违停车辆破坏

发布时间:2019-05-22 15:33:22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报道】5月20日,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曙光路、青年路等多条街道的道路两侧均出现机动车
  临清信息港【报道】5月20日,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曙光路、青年路等多条街道的道路两侧均出现机动车违法停放,占用、破坏绿化带的情况。
  
  据悉,部分车主为了躲避交警处罚,将车辆直接停放在人行道上,车身肆意驶入绿化带内。由于车辆反复碾压,部分绿化带外沿处的草地、苗木已经光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违法车辆拍照取证,对随后赶到现场的车主口头批评教育,并联系交警部门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绿地内禁止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损坏树木花草、损坏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临清信息港实时获悉为维护良好市容秩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积极协调交警、公安部门,针对城区内占用城市绿地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展开专项整治,通过媒体对违停车辆进行曝光。同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紧部署,对绿化带进行升级改造,在绿化带外沿安装挡车杆,防止车辆乱停乱放。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严禁在绿化带内违法停放车辆,杜绝任何占用、破坏绿化带、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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