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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有一男一女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1-23 14:10:08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调查队获悉近日,临清市男子张某、女子焦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  1.张某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九个月,

  临清信息港调查队获悉近日,临清市男子张某、女子焦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

  1.张某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时为潘庄镇政府招聘的临时保安张某及同事,于2017年7月9日9时许,受镇政府相关人员安排欲将在该镇刘梭庄村轴承市场内乱收停车费的刘梭庄村民汪某带至派出所,其间,与汪某及其丈夫王某1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致汪某轻微伤。后张某对王某1实施殴打,致其阴茎体前端后面皮肤创口4.0cm。并致其阴茎龟头处皮下出血,阴囊前面皮下出血,肢体及躯干部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同年11月27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后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2.焦某某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18时许,家住星光星悦城的焦某某需乘坐电梯回家,而新华街道办北三里居民周某(未成年人)与他人正在4楼至18楼发放传单,一人占用电梯停靠各楼层,另一人则到该楼层发放传单,导致电梯长时间被占用。家住14楼的焦某某不能乘坐电梯回家而一直在1楼等待。当二人搭载电梯回到1楼时,焦某某与周某发生冲突继而殴打周某,致其右侧眶内壁骨折及右眼眶下壁骨折,面部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轻伤一级。2017年8月4日,公安机关将焦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焦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临清信息港报道了法院认为,焦某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对象为未成年人,故对她予以从重处罚。本案的发生,与周某长期占用电梯从而导致家住14楼的焦某某不能及时回家有关,周某存在一定过错。归案后,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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