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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原副市长赵维海受贿215万,判处有期徒刑5年

发布时间:2019-01-22 14:25:36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进行报道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对临清市原副市长赵维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维海犯受贿罪,判处

  临清信息港进行报道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对临清市原副市长赵维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维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赵维海退缴的赃款215.372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维海,男,1963年4月出生,山东临清人,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5年10月起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维海在担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县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获取政府项目资金、供应材料、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青岛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和个人送予的现金、银行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5.37255万元。

  临清信息港报道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维海利用担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县级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维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被调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并且赵维海认罪悔罪,全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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