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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一女子因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发布时间:2019-01-14 14:14:17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编辑人员获悉2018年9月5日,临清女子郑某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近日,临清市人民法

  临清信息港编辑人员获悉2018年9月5日,临清女子郑某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某静于2018年9月2日21时许,在临清市烟店镇庞烟店村张某1家门口外,因索要孩子学费找到前夫杨某3后,与杨某3发生争吵、打斗。其间,杨某3追打郑某静至张某1家南院南侧东西胡同内,将郑某静推坐在地进行殴打,郑某静挥舞手中水果刀还击,伤至杨某3右前胸部及左上腹部。杨某3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3系右上肺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郑某静于同年9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3父母对郑某静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静在向其前夫杨某3索要孩子学费时,遭到杨某3的殴打,被告人遂持刀进行防卫,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临清信息港的报道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遭到被害人殴打时,先是逃避,后为使自己免遭侵害,持刀伤及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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