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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法院宣判一起19人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31 11:41:36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从权威人士处获悉12月28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对曹付刚等19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窝藏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曹付刚
  临清信息港从权威人士处获悉12月28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对曹付刚等19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窝藏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曹付刚、曹桂洋、赵建超等19人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在承建张官屯水库工程期间,被告人曹付刚与杨德合、杨继顺发生矛盾,遂纠集孙伟等10名被告人持镐把、消防铁锨等工具打砸被害人的车辆,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1465元。2017年,被告人曹付刚承建张官屯水库过程中,被告人李霞协助曹付刚进行工程承建事宜。因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被告人李霞对临清某公司的负责人屈某某心怀不满,遂指使孙伟等5名被告人对屈某某乘坐的汽车进行打砸,致被害人经济损失5980元。2016年9月份,被告人王翔、曹付刚安排他人向李某某暴力讨债未果,引发争执。后组织、安排曹桂洋等8人持械对被害人林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被告人李霞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明知曹付刚因刑事犯罪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并前往被告人曹付刚的藏匿地,为其携带衣物、香烟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曹付刚、李霞依托承建的张官屯水库工程,纠集被告人曹桂洋、曹付峰、孙伟、马国超、赵建超在临清市辖区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曹付刚、曹桂洋、赵建超六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翔、曹付奎、徐军、唐永顺、闫振清、陈海波、刘虎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伟、曹付峰、马国超、姚干、王东江、郑海博、孙春斌、关杰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窝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临清信息港详细讯息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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