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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临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发布时间:2018-09-03 14:12:07
核心提示:  临清信息港方面获悉为进一步改善临清市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文件,经市政
  临清信息港方面获悉为进一步改善临清市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禁用区范围为银河路【不含银河路漳卫运河大堤至运河路(原东二环路)段】以南,东环路【不含东环路(原东三环路)】以西,华美路【不含华美路(原南环路)】以北,漳卫运河大堤(含)以东,不包括运河路(银河路至先锋路段)、先锋路(运河路至东环路段)区域。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交通、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农机、水务、公路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单和管理台账,在工程招标、审批和业务管理中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尾气排放要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在临清市范围内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临清信息港相关讯息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在本通告划定的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保、交通、住建、农机、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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